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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关于发展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案
          时间:2012/2/6 3:40:58 来源: 作者: 点击率:1530

        提案第0241号 交通邮电类15号(全文) 

            主题词:城市、公交、建设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建设部研究办理

            案由:关于发展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案

         
         
            提案人:致公党中央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系统,是一种小于地铁的中等运量的电动火车。与以往公共交通工具相比,具有容量大、速度快;污染小、能耗少;建设快、成本低的特点。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对于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建设轨道交通还将多方面地综合利用城市,带动整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有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主要是地铁交通,已具有相当的基础。但是,我国发展轨道交通还存在着种种不利条件,其中最大障碍是资金问题,一般经济不太发达的城市承受不了造价高昂的地铁。其次,我国城市交通的体制和机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缺乏综合协调的机制,若干平行单位分管城市交通的不同方面。交通规划有地方政府审查,属于建设部的则只有初步设计审查权。这种多头行政和管理上的漏洞,已成为阻碍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障碍。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情况,我们就如何加快发展我国轨道交通系统的进程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与建议:

            1、一体化的交通规划与管理机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乡一体化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应打破行政界线的束缚,在交通规划、管理和政策上实行一体化,设置更高一级的交通一体化管理机构。协调城市运输系统,根据社会发展对交通的需求来规划各个区域运输方式的发展,确定统一的交通发展政策。规范运输市场行为,建立面向用户的高效运输体系。研究新型交通运输技术,改善和提高我国交通设备的技术水平。建立高层次的运输协调机构这一点在我国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运输业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行业秩序欠佳的状况不容忽视。市场管理手段较落后、交通基础数据不健全、规划方法不够科学、规划方案得不到重视以至无法实施的现象依然存在。建立一体化的交通管制机构是时代的需要。

            2、多渠道考虑融资方式

            (1)政府财政投资 地方政府的财政投资应成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中最稳定的、最可靠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来源于工商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两项附加费、土地转让金和使用税、迁入人口增容费和铁路建设附加费等。

            (2)土地开发收益 通过转让轨道交通沿线的土地使用权或将此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也可获得建设资金,它可以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可靠性虽不高,但也是融资渠道之一。

            (3)贷款 贷款分为外贷和内贷。外带包括国际金融组织的长期低息贷款、外国政府的长期低息贷款或出口信贷,以及外国的商业贷款。内贷包括发行地铁或市郊铁路债券、向商业银行贷款。

            (4)BOT 该投资方式利于我国从外商投资企业吸纳国外资本与技术。在那些已经较完善地建立起BOT方式规范和标准的地方,尤其应鼓励私营机构参与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

            3、为轨道交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工程投资大,政府应该提供法规政策的保证。

           (1)土地补偿政策 在轨道交通线路与车站附近给轨道交通投资商以房产开发补偿;

           (2)税收减免政策 如进口设备时减免关税,运营期的初期免收所得税和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后期若干年减收一定比列的所得税。

           (3)给经营轨道交通系统的企业以较大的经营权限,使他们减免亏损。

           (4)实行政府部分投资,在设备回收等方面给予多方面优惠政策,甚至补贴。

           (5)推行优先发展轨道交通的政策,鼓励大中城市发展轨道交通。由于地铁造价高昂,在目前国家资金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应注重发展成本较低的轻轨交通。

            4、做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受公路建设发展的局限性所致,道路运输的规模和水平应当受到控制。然而,城市交通需求是必须要满足的,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成为各国的共识。因此,在结合我国新世纪发展纲要的前提下,积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认真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前期规划工作。
         
        来源:人民网(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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